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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車禍受傷告對方，結果自己也要賠錢？一看反訴判決：別以為受傷就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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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6-01-23
modified_at: 2026-03-27
author: "李廣祥"
category: "車禍討論區"
tags: ["親屬看護費", "無號誌路口", "民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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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受傷告對方，結果自己也要賠錢？一看反訴判決：別以為受傷就是老大！

By **李廣祥** - 驊德育成中心 執行長 | 2026-01-23

【案件解析】無號誌路口汽機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一、 案件背景與事實概要本案發生於民國 111 年 7 月間傍晚，地點位於新竹市某無號誌交岔路口。事故經過：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欲左轉進入巷弄時，疏未注意對向車道來車；適逢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直行至該處，亦未減速慢行。兩車發生碰撞。傷勢情況：原告：受有左側肱骨粗隆骨折、左肩關節脫臼之傷害。被告：受有左小腿挫傷後腫脹之傷害。訴訟程序：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訴）；被告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二、 肇事責任歸屬（過失比例）法院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認定雙方均有過失：被告（轉彎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未注意對向直行車並讓其先行，為肇事主因。原告（直行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法院裁定比例：法院衡量雙方過失情節與原因力強弱，認定被告應負 60% 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 40% 之過失責任。三、 本訴部分：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分析原告主張總金額約 47 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之損害額及准駁理由如下：醫療費用：原告提出單據證明支出 119,183 元。被告雖爭執自費項目（疼痛控制、醫材）之必要性，但經法院函詢醫院確認均為治療必要項目，故全數准許。看護費用：原告由配偶照顧 1 個月。法院指出，親屬看護雖無實際金錢支付，但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仍得評價為金錢損害。依醫囑需專人看護 1 個月，以每日 1,200 元計算，准許 36,000 元。交通費用：原告請求 1,600 元。法院核對就醫紀錄，剔除無法證明與本事故關聯之車資（如非就醫日期），僅准許 1,200 元。機車維修費用（折舊計算）：法律觀念：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零件需折舊，工資不折舊。系爭機車出廠已逾 10 年（超過耐用年限），零件費用 10,900 元扣除折舊後僅剩 1/10 殘值（1,090 元）。計算方式：零件殘值 1,090 元 + 工資 4,000 元 = 准許 5,090 元。不能工作損失：原告主張休養 3 個月。法院依診斷書確認需休養 3 個月，但依帳戶明細顯示原告僅有 2 個月薪資明顯減少，第 3 個月已恢復正常。以原告平均月薪 38,000 元計算 2 個月，准許 76,000 元。精神慰撫金：原告請求 20 萬元。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傷勢，認為請求過高，核減後准許 100,000 元。【本訴計算結果】原告受損總額認定：337,473 元。過失相抵（被告負擔 60%）：337,473 × 60% = 202,484 元。扣除已領強制險：原告已領取特別補償基金 61,791 元，需予以扣除。被告最終應賠付金額：202,484 - 61,791 = 140,693 元。四、 反訴部分：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分析被告（反訴原告）以受有左小腿挫傷為由，提起反訴請求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被告請求 300,000 元。法院認定：被告確因事故受傷，且原告（反訴被告）有未減速之過失，應負賠償責任。審酌被告僅受挫傷、雙方身分地位等，認定慰撫金以 10,000 元 為適當。過失相抵（原告負擔 40%）：因反訴原告（即被告）自身有 60% 過失，反訴被告（即原告）僅需負擔 40% 責任。計算：10,000 元 × 40% = 4,000 元。五、 判決結論本訴裁判：被告應給付原告 140,693 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反訴裁判：原告（反訴被告）應給付被告（反訴原告） 4,000 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依比例分擔。六、 案件重點解析親屬看護費可請求：即便由家人照顧未實際付款，仍可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賠償。老舊車輛維修需折舊：超過耐用年限（如機車通常為 3 年）的車輛，其「零件」部分的賠償會被大幅折舊至僅剩 1/10，但「工資」部分不折舊。過失相抵原則：在雙方皆有過失的車禍中，法院會先算出總損害額，再依照過失比例打折。本案即為典型的 6:4 比例折算。強制險扣除：計算出被告應賠償金額後，必須先扣除被害人已領取的強制險或特別補償基金，避免雙重受償。 案件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544 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