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告對方,結果自己也要賠錢?一看反訴判決:別以為受傷就是老大!

【案件解析】無號誌路口汽機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一、 案件背景與事實概要
本案發生於民國 111 年 7 月間傍晚,地點位於新竹市某無號誌交岔路口。

- 事故經過: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欲左轉進入巷弄時,疏未注意對向車道來車;適逢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直行至該處,亦未減速慢行。兩車發生碰撞。
- 傷勢情況:原告:受有左側肱骨粗隆骨折、左肩關節脫臼之傷害。被告:受有左小腿挫傷後腫脹之傷害。
- 訴訟程序: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訴);被告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 肇事責任歸屬(過失比例)
法院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認定雙方均有過失:
- 被告(轉彎車):
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未注意對向直行車並讓其先行,為肇事主因。 - 原告(直行車):
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 - 法院裁定比例:
法院衡量雙方過失情節與原因力強弱,認定被告應負 60% 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 40% 之過失責任。





三、 本訴部分: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分析
原告主張總金額約 47 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之損害額及准駁理由如下:
醫療費用:
- 原告提出單據證明支出 119,183 元。被告雖爭執自費項目(疼痛控制、醫材)之必要性,但經法院函詢醫院確認均為治療必要項目,故全數准許。
看護費用:
- 原告由配偶照顧 1 個月。法院指出,親屬看護雖無實際金錢支付,但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仍得評價為金錢損害。
- 依醫囑需專人看護 1 個月,以每日 1,200 元計算,准許 36,000 元。
交通費用:
- 原告請求 1,600 元。法院核對就醫紀錄,剔除無法證明與本事故關聯之車資(如非就醫日期),僅准許 1,200 元。
機車維修費用(折舊計算):
- 法律觀念:
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零件需折舊,工資不折舊。 - 系爭機車出廠已逾 10 年(超過耐用年限),零件費用 10,900 元扣除折舊後僅剩 1/10 殘值(1,090 元)。
- 計算方式:
零件殘值 1,090 元 + 工資 4,000 元 = 准許 5,090 元。
不能工作損失:
- 原告主張休養 3 個月。法院依診斷書確認需休養 3 個月,但依帳戶明細顯示原告僅有 2 個月薪資明顯減少,第 3 個月已恢復正常。
- 以原告平均月薪 38,000 元計算 2 個月,准許 76,000 元。
精神慰撫金:
- 原告請求 20 萬元。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傷勢,認為請求過高,核減後准許 100,000 元。
【本訴計算結果】
- 原告受損總額認定:337,473 元。
- 過失相抵(被告負擔 60%):337,473 × 60% = 202,484 元。
- 扣除已領強制險:原告已領取特別補償基金 61,791 元,需予以扣除。
- 被告最終應賠付金額:202,484 - 61,791 = 140,693 元。

四、 反訴部分: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分析
被告(反訴原告)以受有左小腿挫傷為由,提起反訴請求精神慰撫金。
- 請求金額:被告請求 300,000 元。
- 法院認定:
- 被告確因事故受傷,且原告(反訴被告)有未減速之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 審酌被告僅受挫傷、雙方身分地位等,認定慰撫金以 10,000 元 為適當。
- 過失相抵(原告負擔 40%):
- 因反訴原告(即被告)自身有 60% 過失,反訴被告(即原告)僅需負擔 40% 責任。
- 計算:10,000 元 × 40% = 4,000 元。

五、 判決結論
- 本訴裁判:被告應給付原告 140,693 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
- 反訴裁判:原告(反訴被告)應給付被告(反訴原告) 4,000 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
- 訴訟費用:依比例分擔。

六、 案件重點解析
- 親屬看護費可請求:
即便由家人照顧未實際付款,仍可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賠償。 - 老舊車輛維修需折舊:
超過耐用年限(如機車通常為 3 年)的車輛,其「零件」部分的賠償會被大幅折舊至僅剩 1/10,但「工資」部分不折舊。 - 過失相抵原則:
在雙方皆有過失的車禍中,法院會先算出總損害額,再依照過失比例打折。本案即為典型的 6:4 比例折算。 - 強制險扣除:
計算出被告應賠償金額後,必須先扣除被害人已領取的強制險或特別補償基金,避免雙重受償。



案件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544 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