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告對方,結果自己也要賠錢?一看反訴判決:別以為受傷就是老大!

【案件解析】無號誌路口汽機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一、 案件背景與事實概要
本案發生於民國 111 年 7 月間傍晚,地點位於新竹市某無號誌交岔路口。

- 事故經過: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欲左轉進入巷弄時,疏未注意對向車道來車;適逢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直行至該處,亦未減速慢行。兩車發生碰撞。
- 傷勢情況:原告:受有左側肱骨粗隆骨折、左肩關節脫臼之傷害。被告:受有左小腿挫傷後腫脹之傷害。
- 訴訟程序: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訴);被告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 肇事責任歸屬(過失比例)
法院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認定雙方均有過失:
- 被告(轉彎車):
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未注意對向直行車並讓其先行,為肇事主因。 - 原告(直行車):
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 - 法院裁定比例:
法院衡量雙方過失情節與原因力強弱,認定被告應負 60% 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 40% 之過失責任。





三、 本訴部分: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分析
原告主張總金額約 47 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之損害額及准駁理由如下:
醫療費用:
- 原告提出單據證明支出 119,183 元。被告雖爭執自費項目(疼痛控制、醫材)之必要性,但經法院函詢醫院確認均為治療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