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告對方,結果自己也要賠錢?一看反訴判決:別以為受傷就是老大!

李廣祥

李廣祥

2026年1月23日 上午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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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無號誌路口汽機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一、 案件背景與事實概要

本案發生於民國 111 年 7 月間傍晚,地點位於新竹市某無號誌交岔路口。

  • 事故經過: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欲左轉進入巷弄時,疏未注意對向車道來車;適逢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直行至該處,亦未減速慢行。兩車發生碰撞。
  • 傷勢情況原告:受有左側肱骨粗隆骨折、左肩關節脫臼之傷害。被告:受有左小腿挫傷後腫脹之傷害。
  • 訴訟程序: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訴);被告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 肇事責任歸屬(過失比例)

法院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認定雙方均有過失:

  1. 被告(轉彎車)
    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未注意對向直行車並讓其先行,為肇事主因
  2. 原告(直行車)
    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
  3. 法院裁定比例
    法院衡量雙方過失情節與原因力強弱,認定被告應負 60% 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 40% 之過失責任

三、 本訴部分: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分析

原告主張總金額約 47 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之損害額及准駁理由如下:

醫療費用

  • 原告提出單據證明支出 119,183 元。被告雖爭執自費項目(疼痛控制、醫材)之必要性,但經法院函詢醫院確認均為治療必要項目,故全數准許

看護費用

  • 原告由配偶照顧 1 個月。法院指出,親屬看護雖無實際金錢支付,但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仍得評價為金錢損害。
  • 依醫囑需專人看護 1 個月,以每日 1,200 元計算,准許 36,000 元

交通費用

  • 原告請求 1,600 元。法院核對就醫紀錄,剔除無法證明與本事故關聯之車資(如非就醫日期),僅准許 1,200 元

機車維修費用(折舊計算)

  • 法律觀念
    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零件需折舊,工資不折舊。
  • 系爭機車出廠已逾 10 年(超過耐用年限),零件費用 10,900 元扣除折舊後僅剩 1/10 殘值(1,090 元)。
  • 計算方式:
    零件殘值 1,090 元 + 工資 4,000 元 = 准許 5,090 元

不能工作損失

  • 原告主張休養 3 個月。法院依診斷書確認需休養 3 個月,但依帳戶明細顯示原告僅有 2 個月薪資明顯減少,第 3 個月已恢復正常。
  • 以原告平均月薪 38,000 元計算 2 個月,准許 76,000 元

精神慰撫金

  • 原告請求 20 萬元。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傷勢,認為請求過高,核減後准許 100,000 元

【本訴計算結果】

  • 原告受損總額認定:337,473 元。
  • 過失相抵(被告負擔 60%):337,473 × 60% = 202,484 元。
  • 扣除已領強制險:原告已領取特別補償基金 61,791 元,需予以扣除。
  • 被告最終應賠付金額:202,484 - 61,791 = 140,693 元

四、 反訴部分: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分析

被告(反訴原告)以受有左小腿挫傷為由,提起反訴請求精神慰撫金。

  1. 請求金額:被告請求 300,000 元。
  2. 法院認定
    • 被告確因事故受傷,且原告(反訴被告)有未減速之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 審酌被告僅受挫傷、雙方身分地位等,認定慰撫金以 10,000 元 為適當。
  3. 過失相抵(原告負擔 40%)
    • 因反訴原告(即被告)自身有 60% 過失,反訴被告(即原告)僅需負擔 40% 責任。
    • 計算:10,000 元 × 40% = 4,000 元。

五、 判決結論

  1. 本訴裁判:被告應給付原告 140,693 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
  2. 反訴裁判:原告(反訴被告)應給付被告(反訴原告) 4,000 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
  3. 訴訟費用:依比例分擔。

六、 案件重點解析

  • 親屬看護費可請求
    即便由家人照顧未實際付款,仍可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賠償。
  • 老舊車輛維修需折舊
    超過耐用年限(如機車通常為 3 年)的車輛,其「零件」部分的賠償會被大幅折舊至僅剩 1/10,但「工資」部分不折舊。
  • 過失相抵原則
    在雙方皆有過失的車禍中,法院會先算出總損害額,再依照過失比例打折。本案即為典型的 6:4 比例折算。
  • 強制險扣除
    計算出被告應賠償金額後,必須先扣除被害人已領取的強制險或特別補償基金,避免雙重受償。

案件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54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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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看護費# 無號誌路口# 民事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