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當直行車嚴重超速且視線被遮擋時,轉彎車還要負責嗎?
| 審級 | 判決結果 | 關鍵理由 |
|---|---|---|
| 一審 | 無罪 | 信賴原則: 法官認為被告視線被白車遮擋,無法預見被害人會從後方竄出。且計算被害人時速約 69 公里(限速50),屬嚴重超速。被告無法反應,無過失。 |
| 二審 | 有罪 (6月) | 絕對路權: 高等法院認為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如果視線被白車擋住,就應該確認到「完全無車」才能轉,不能以此作為藉口。即便被害人有過失,被告仍有肇事責任。 |
| 最高法院 | 發回更審 | 調查未盡: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忽略了警察局對於被害人「超速」的科學測量報告(以路樹為基準點測距),被害人是否超速會影響量刑與責任比例,必須查清楚。 |
| 更一審 | 有罪 (4月,緩刑2年) | 過失相抵: 最終確認被害人確實超速(時速約 69.57 公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但被告仍有「未禮讓直行車」的過失。考量雙方皆有過失,且被告已賠償和解,給予緩刑。 |



最終判決:
雖然被告被認定有罪,但法院考量被害人自己也有重大過失(超速、鑽車縫),加上被告已認罪並全額賠償達成和解,最終從輕量處 有期徒刑 4 個月,並給予緩刑 2 年(不用坐牢)。
給駕駛人的警示:



案件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交上更一字第 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738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