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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300萬換5年自由！修車師傅過失致死一二審皆判囚，最高法院因「這張紙」逆轉給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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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6-01-24
modified_at: 2026-03-27
author: "李廣祥"
category: "車禍討論區"
tags: ["閃避障礙物", "變換車道",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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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萬換5年自由！修車師傅過失致死一二審皆判囚，最高法院因「這張紙」逆轉給緩刑！

By **李廣祥** - 驊德育成中心 執行長 | 2026-01-24

致命切換：當「絕對路權」遇上「高濃度酒駕」1. 案發經過：閃避釀禍 被告 A 騎乘機車行駛於外側車道，見前方有倒塌路樹與三角錐，為閃避障礙物，在未禮讓內側車道直行車的情況下，逕自向左切入。此舉導致內側直行的騎士 B 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後撞擊電線桿身亡。案發後檢測發現，死者 B 血液酒精濃度高達 0.2484%，屬嚴重酒駕。2. 法律爭點：酒駕是否分攤肇責？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被害人酒駕是否應負與有過失責任」。法院依據鑑定結果認定，雖然 B 嚴重酒駕違規，但在物理上，A 的切入距離過近，導致 B 「猝不及防」。法院強調，面對如此突發狀況，縱使 B 未飲酒也無法避免碰撞。因此，B 的酒駕僅屬行政違規，與車禍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A 侵犯直行車絕對路權，須負全責。3. 量刑轉折：300 萬元的自由代價 一、二審法院因被告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雖考量其自首，仍判處有期徒刑 8 月（實刑，需入監）。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出現逆轉，被告與家屬達成 300 萬元調解（當庭給付 60 萬，餘款分 20 年攤還）。最高法院據此認定被告有具體悔悟行動，最終維持原刑度但宣告「緩刑 5 年」，使其免於入獄。4. 結語 此案確立了「變換車道者負高度注意義務」的原則，即便對方酒駕，亦非侵犯路權的藉口。同時也顯示在過失致死案件中，民事和解往往是爭取緩刑的關鍵門票。案件參考：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479 號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