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身體撞方向盤」受傷,醫生一句「臨床臆測」成關鍵,女警誣告罪成。

李廣祥

李廣祥

2026年1月23日 上午 12:04

車禍討論區

1. 角色與機構代號對照表

  • 被告(上訴人):警員 A
  • 告訴人(被害人):民眾 B
  • 關鍵證人(同車乘客):同事 C
  • 辯方證人:親屬 D
  • 醫療機構/證人:某醫院 / 醫師 E
  • 案發地點:北部某市區道路

2. 案情摘要

事件起因:輕微擦撞與後續糾紛

民國 111 年 3 月 23 日傍晚,警員 A 駕駛巡邏車搭載 同事 C 執行勤務。

在路邊起步準備切入車道時(車速約 1-5 公里),因疏未注意,巡邏車左前車頭輕微擦撞直行的 民眾 B 之機車。

警員 A 當下煞車,民眾 B 倒地受傷。

事故後,警員 A 下車協助 民眾 B 就醫,並於次日達成和解,賠償 民眾 B 新台幣 6,600 元。

然而,民眾 B 因不滿 警員 A 後續的態度,於同年 5 月 6 日對 警員 A 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犯罪事實:以虛構傷勢進行「反制」

警員 A 為了反制 民眾 B 的提告,明知自己並未因該次車禍受傷,竟意圖使 民眾 B 受刑事處分,採取了以下行動:

  1. 時間差手段: 持事故後 10天(4月2日)才前往 某醫院 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2. 虛構傷勢: 診斷書記載「前頸部輕微擦挫傷、右手及左肘疑似扭傷」。
  3. 正式提告: 於 5 月 8 日向警方誣指 民眾 B 的違規行為導致其緊急煞車,身體猛烈撞擊方向盤,造成上述傷害,對

3. 法院認定的事實與證據

法院綜合一、二審調查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理由,透過以下四大關鍵證據認定 警員 A 構成誣告罪:

A. 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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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邊起步# 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