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角色與機構代號對照表民國 111 年 3 月 23 日傍晚,警員 A 駕駛巡邏車搭載 同事 C 執行勤務。
在路邊起步準備切入車道時(車速約 1-5 公里),因疏未注意,巡邏車左前車頭輕微擦撞直行的 民眾 B 之機車。
警員 A 當下煞車,民眾 B 倒地受傷。
事故後,警員 A 下車協助 民眾 B 就醫,並於次日達成和解,賠償 民眾 B 新台幣 6,600 元。
然而,民眾 B 因不滿 警員 A 後續的態度,於同年 5 月 6 日對 警員 A 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警員 A 為了反制 民眾 B 的提告,明知自己並未因該次車禍受傷,竟意圖使 民眾 B 受刑事處分,採取了以下行動:

法院綜合一、二審調查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理由,透過以下四大關鍵證據認定 警員 A 構成誣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