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撞離開現場|不保事項
一審與二審之認定比較
本案重點:
- 爭議事件: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向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乙式車體損失險,其承租人吳O綻駕駛該車輛發生事故受損,上訴人申請理賠遭拒。
- 爭議焦點:被上訴人主張吳O綻於事故後離開現場,構成肇事逃逸,屬保險契約不保事項。
- 二審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吳O綻的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被上訴人應予理賠。
吳O綻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項目 | 被上訴人主張 | 二審法院認定 |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 是,吳O綻於肇事後離開現場。 | 否,吳O綻沒有逃逸。 |
認定依據 | 保險契約第49條第2項不保事項。 | 刑法第185條之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
具體理由 | 吳O綻離開現場。 |
- 未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事故未致人死傷。
- 吳O綻已報警並告知員警。
- 吳O綻返回事故現場處理後續事宜。
發生事故之過程整理如下:
事故發生經過
- 吳O綻駕駛系爭車輛(PORSCHE、車牌號碼000-0000)於111年5月24日23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台88線東向7.2公里處,因雨打滑發生撞擊護欄事故。
- 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維修金額高達702萬1,982元。
事故發生後吳O綻之處置
- 吳O綻先打電話給上訴人,再打110報警。
- 當地派出所打電話給吳O綻詢問詳細地址,並介紹吊車司機給他。
- 吳O綻在高架橋沒有路燈、雨很大的情況下,慢慢走下車道。
- 後來有位女警與吳O綻聯絡。
- 吳O綻的太太開車來接他,他再開著太太的車子回去事故現場。
- 吳O綻還與拖車司機說話,因為車子價值不菲,他不在現場司機不敢拖吊。
- 女警告知因當天有很多車禍事件要處理,要吳O綻隔天再去派出所做筆錄,吳O綻本來隔天一早就要去做筆錄,但女警與他約下午,後來又說下星期一再去,最後吳O綻堅持要去警局製作筆錄。
警方處理
- 處理事故的員警吳O蕾證稱,她到現場時沒有看到吳O綻,繪圖的時候他回來了,說是他撞到的,她有給他簽名,問是否要警方處理,吳O綻表示不用.
- 吳O蕾員警表示,由於吳O綻說不用警方處理,所以後續她沒有將這個案件移交派出所.
- 吳O綻隔天早上打電話到交通隊分隊說他要事後再報案,值班人員叫吳O蕾跟他約時間做筆錄.
其他佐證
- 參加人提出吳O綻隨同吊車所拍攝之錄影畫面,及該畫面於111年5月25日凌晨1時48分上傳至吳O綻雲端硬碟之截圖畫面。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有吳O綻於系爭事故當日之簽名。
- 吊車司機陳O志稱,他將事故車輛拖吊下台88快速道路大發交流道處時,有名男子走至他車旁自稱車禍之車輛為其所有,該男子將拖吊費用交給他,並請他將…
一審法院認定吳O綻有逃逸行為,其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對於避險說詞之質疑
- 原告主張吳O綻因道路車行危險,故走至附近交流道下等候,不符合肇事後逃逸。
- 惟一審法院認為,系爭事故發生地點為快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