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撞離開現場|不保事項

一審與二審之認定比較
李廣祥

李廣祥

2025年3月17日 上午 8:11

2025 年以後|一分鐘讀判決

本案重點:

  • 爭議事件: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向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乙式車體損失險,其承租人吳O綻駕駛該車輛發生事故受損,上訴人申請理賠遭拒。
  • 爭議焦點:被上訴人主張吳O綻於事故後離開現場,構成肇事逃逸,屬保險契約不保事項。
  • 二審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吳O綻的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被上訴人應予理賠。

吳O綻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項目

被上訴人主張

二審法院認定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是,吳O綻於肇事後離開現場。

否,吳O綻沒有逃逸。

認定依據

保險契約第49條第2項不保事項。

刑法第185條之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具體理由

吳O綻離開現場。

  • 未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事故未致人死傷。
  • 吳O綻已報警並告知員警。
  • 吳O綻返回事故現場處理後續事宜。

發生事故之過程整理如下:

事故發生經過

  • 吳O綻駕駛系爭車輛(PORSCHE、車牌號碼000-0000)於1115242355分許,在高雄市○○區台88線東向7.2公里處,因雨打滑發生撞擊護欄事故。
  • 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維修金額高達7021,982元。

事故發生後吳O綻之處置

  • 吳O綻先打電話給上訴人,再打110報警。
  • 當地派出所打電話給吳O綻詢問詳細地址,並介紹吊車司機給他。
  • 吳O綻在高架橋沒有路燈、雨很大的情況下,慢慢走下車道。
  • 後來有位女警與吳O綻聯絡。
  • 吳O綻的太太開車來接他,他再開著太太的車子回去事故現場。
  • 吳O綻還與拖車司機說話,因為車子價值不菲,他不在現場司機不敢拖吊。
  • 女警告知因當天有很多車禍事件要處理,要吳O綻隔天再去派出所做筆錄,吳O綻本來隔天一早就要去做筆錄,但女警與他約下午,後來又說下星期一再去,最後吳O綻堅持要去警局製作筆錄。

警方處理

  • 處理事故的員警吳O蕾證稱,她到現場時沒有看到吳O綻,繪圖的時候他回來了,說是他撞到的,她有給他簽名,問是否要警方處理,吳O綻表示不用.
  • 吳O蕾員警表示,由於吳O綻說不用警方處理,所以後續她沒有將這個案件移交派出所.
  • 吳O綻隔天早上打電話到交通隊分隊說他要事後再報案,值班人員叫吳O蕾跟他約時間做筆錄.

其他佐證

  • 參加人提出吳O綻隨同吊車所拍攝之錄影畫面,及該畫面於111525日凌晨148分上傳至吳O綻雲端硬碟之截圖畫面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有吳O綻於系爭事故當日之簽名。
  • 吊車司機陳O志稱,他將事故車輛拖吊下台88快速道路大發交流道處時,有名男子走至他車旁自稱車禍之車輛為其所有,該男子將拖吊費用交給他,並請他將…

一審法院認定吳O綻有逃逸行為,其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對於避險說詞之質疑

  • 原告主張吳O綻因道路車行危險,故走至附近交流道下等候,不符合肇事後逃逸。
  • 惟一審法院認為,系爭事故發生地點為快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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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 乙式車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