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引起癲癇症|員工

鑑定醫院與報告結果詳細列表
李廣祥

李廣祥

2025年3月17日 上午 4:33

2025 年以後|一分鐘讀判決

案件背景:乙○○主張因甲○○的過失駕駛行為導致其受傷,遂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規定,請求甲○○和其僱用人曾O興連帶賠償3814萬4162元。

爭議點:

乙○○主張的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是否合理?

乙○○主張的頸椎、腰椎等病症與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

比較表

項目

乙○○主張

法院認定

醫療費用

21萬1766元

16萬2510元(部分同意)

交通費

9萬9030元

5萬3840元(部分同意)

看護費用

1519萬3287元

8萬5800元(部分同意)

不能工作損失

212萬5479元

36萬9000元(部分同意)

營業損失

588萬元

10萬3285元(部分同意)

將來支出之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

182萬7600元

不予支持

勞動能力損失

1217萬9073元

117萬0540元(部分同意)

精神慰撫金

150萬元

60萬元(部分同意)

合計

3814萬4162元

167萬2902元

賠付金額與計算方式比較表

項目

乙○○主張

法院認定

敘述及計算依據

醫療費用

21萬1766元

16萬2510元

乙○○主張醫療費用,法院僅認可其中16萬2510元,其餘部分因不能證明與系爭事故有因果關係。

交通費

9萬9030元

5萬3840元

乙○○主張交通費,法院僅認可其中5萬3840元,其餘部分為肌躍症等與系爭事故無關之病症就診之交通費,不予支持。

看護費用

1519萬3287元

8萬5800元

乙○○主張終身無法自理生活,需全日看護,法院僅認可乙○○因左脛骨骨折手術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個月有全日看護之需要,計算式為:2200元/日 x 39日 = 85800元。

不能工作損失

212萬5479元

36萬9000元

乙○○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嚴重傷害,無法工作,法院僅認可乙○○104年11月19日至105年11月27日之工作收入損失,計算式為:30000元/月 x (12 + 9/30)月 = 369000元。

營業損失

588萬元

10萬3285元

乙○○主張其經營之芋統領商行受有營業損失,法院參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金額計算,計算式為:100800元 x (1 + 9/365)年 = 103285元。

將來支出之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

182萬7600元

0元

乙○○主張將來支出之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法院認為乙○○所患肌躍症、頸椎、肢體不自主動作等病症,均不能證明與系爭事故有關,不予支持。

勞動能力損失

1217萬9073元

117萬0540元

乙○○主張勞動能力減損,法院僅認可乙○○因左側近端脛骨粉碎性骨折併左膝創傷後退化性關節炎所致勞動能力減損,計算式為:87552元 x 13.00000000 + (87552元 x 0.00000000) x (13.00000000 - 00.00000000) = 1170539元。

精神慰撫金

150萬元

60萬元

法院審酌相關情形,認為乙○○請求精神上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

-87萬2073元

兩造不爭執乙○○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87萬2073元,應於賠償金額中扣除。

合計

3814萬4162元

167萬2902元

鑑定報告機關及其結果的比較表

鑑定報告機關

鑑定結果

臺北榮民總醫院

(1) 關於腦出血:乙○○104年11月19日電腦斷層影像上之小腦天幕與常人相似,與同年月24日電腦斷層影像相比都有增厚情形,應認為少量硬腦膜下出血,而同年月24日電腦斷層的小腦天幕厚度則與正常人相似,可判斷出血已幾乎完全吸收,就此出血而言,不啻導致肌躍症。 (2) 關於脊髓病變:從身體檢查上未有中樞神經受損之證據;影像上並無脊髓病變之證據。 (3) 關於癲癇:腦波檢查報告均無法判斷為癲癇樣放電波。 (4) 關於肌躍症:乙○○在各醫院皆未接受與肌躍症相關之電生理學檢查;不自主運動為心因性。

東元綜合醫院

(1) 104年11月19日乙○○入院檢查時並無頸椎第三至七節椎間盤突出併椎孔狹窄等情形。 (2) 診斷乙○○為癲癇、肌躍症,但該症狀不見得可以證明與系爭事故有關,其經臺大醫院檢查結果亦非典型癲癇症。 (3) 乙○○於105年10月31日以後診斷發現之腰椎病症,無法排除老化原因所造成。

光田綜合醫院

乙○○於105年11月18日主訴:「車禍後,左腳一動到就會抖動」、「近半年來,四肢受刺激後,不自主抖動」、「105.11.14頸部疼痛」、「105.11.15頭部及全身抖動」、「105.11.17右手抖動嚴重、手指有刺麻感」,惟於同年月21日會診身心科,並無特異性病徵,各項檢查結果亦無特殊發現,且乙○○自述可以自己吃飯、坐輪椅、拿輔具行走、搭車到臺大醫院做復健治療,醫師判斷疑似精神性肌肉顫抖。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1) 106年1月1日臺大醫院神經內科入院病歷摘要記載乙○○四肢肌力、巴氏反射、皮膚感覺測試及肛門功能均為正常,故從身體檢查上未有中樞神經受損之證據。 (2) 106年1月1日臺大醫院腦波檢查報告為正常。 (3) 臺大醫院病歷記載乙○○四肢抽搐之發作型態經評斷為不自主運動,而非癲癇發作。 (4) 106年1月11日住院時自陳其可自己駕車前往臺中。 (5) 住院期間觀察,病患顫抖症狀之模式不能以神經系統疾病解釋之,仍傾向係功能性神經症候群之功能性震顫。 (6) 乙○○之勞動能力減損程度為:左側近端脛骨粉碎性骨折併左膝創傷後退化性關節炎19%、頸椎第三至七椎間盤突出併椎孔狹窄25%、第四腰椎至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併椎孔狹窄22%、轉化症(功能性神經症狀障礙症)之異常動作型、肌躍症於慣用側上肢19%、於非慣用側上肢12%、於下肢35%。

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1) 考量病人車禍有導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不能完全排除腦外傷之後遺症,但外傷導致之頸髓損傷亦有其可能性,因此2次核磁共振檢查距離車禍受傷時間皆有1年以上,故無法判定是否與因車禍受有相關傷勢有關。 (2) 乙○○經復健後肢體神經功能應有明顯進步,無不自主肢體抽搐之情形,可使用助行器行走,日常生活應可大部分可以自理,僅需有人從旁給予部分必要時幫忙輔助。 (3) 認無須進行腰椎減壓手術。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東元醫院使用抗癲癇藥物均無明顯改善。


一、共同結果

  • 癲癇相關:臺北榮民總醫院、東元綜合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對於乙○○的癲癇症狀,均未能明確診斷為癲癇,或認為檢查結果非典型癲癇症
  • 肌躍症相關:臺北榮民總醫院、東元綜合醫院,均有提到肌躍症,但診斷依據或檢查結果有所不同,且臺北榮民總醫院認為無肌躍症相關之電生理學檢查,無法判斷為肌躍症,並認為不自主運動為心因性

分析

在癲癇的診斷上,各醫院的鑑定結果有較高的一致性,均未能確認乙○○患有癲癇。

在肌躍症的診斷上,各醫院的鑑定結果有分歧,但臺北榮民總醫院與東元綜合醫院均有提及此症狀,只是診斷依據與檢查結果不同。

二、不同結果

  • 頸椎相關

東元綜合醫院:104年11月19日乙○○入院檢查時並無頸椎第三至七節椎間盤突出併椎孔狹窄等情形。

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考量病人車禍有導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不能完全排除腦外傷之後遺症,但外傷導致之頸髓損傷亦有其可能性,惟與車禍受傷時間相隔1年以上,故無法判定是否與因車禍受有相關傷勢有關。

臺北榮民總醫院:認為從身體檢查上未有中樞神經受損之證據;影像上並無脊髓病變之證據。

  • 腰椎相關

東元綜合醫院:乙○○於105年10月31日以後診斷發現之腰椎病症,無法排除老化原因所造成。

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認無須進行腰椎減壓手術。

  • 精神、神經相關

光田綜合醫院:醫師判斷疑似精神性肌肉顫抖。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期間觀察,病患顫抖症狀之模式不能以神經系統疾病解釋之,仍傾向係功能性神經症候群之功能性震顫。

  • 其他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乙○○之勞動能力減損程度評估。

新竹馬偕紀念醫院:乙○○經復健後肢體神經功…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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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癲癇症# 營業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