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右褪截肢|女性

李廣祥

李廣祥

2025年3月17日 上午 3:15

2025 年以後|一分鐘讀判決

主要爭點與認定:

車禍責任歸屬:法院認定游O全騎乘機車行駛於未劃分向線路段,為超越前方機車逕予行駛在道路左側,疏未注意前方來車狀況,亦未減速慢行,應負過失責任。

看護費用: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受傷右腿截肢,於104年2月2日出院後8個月需專人看護,專業看護費用為每日2,200元。法院認為詹O玲之母林O蓮具有整復員資格,其為看護詹O玲所付出之時間、心力,客觀上不少於專業看護,故應認林O蓮之看護費與職業看護有相同之評價。

工作收入損失: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共計2年不能工作,但未舉證證明,法院認定詹O玲因系爭車禍有9個月不能工作,並以104年度基本工資每月2萬8元計算工作損失。

減少勞動能力損失:法院認定詹O玲因系爭車禍受有右腿含膝蓋以下截肢之傷害,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53%,並以104年度基本工資2萬8元為減少勞動能力計算標準。

裝置義肢費用:詹O玲於104年3月28日向正全義肢復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訂購義肢,金額為45萬8,800元。法院認定詹O玲訂製義肢所需費用為45萬8,800元,第一次裝配義肢因有健保給付4萬8,000元,故僅花費41萬800元。

義肢相關消耗品費用:詹O玲主張伊裝置義肢另需自費購買襪套、腳掌套、大腿腰帶、大腿美觀假肌肉包覆、承筒等義肢相關消耗品。法院認定各項消耗品之最高更換年期,並計算詹燕玲得請求之義肢相關消耗品費用。

安裝無障礙空間設備: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右腿截肢,行動不便,住處有加裝防滑磁磚、白鐵製扶手欄杆等無障礙空間設備之必要。法院認定詹O玲可請求賠償2萬8,700元。

購買特製機車: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右腿截肢,行動不便,乃購買專為多重障礙者所設計之特製三輪機車。法院認定詹O玲因購買特製三輪機車支出5萬6,000元。

助行器、拐杖、沐浴椅等輔助用品: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右腿截肢後行動不便,需購買助行器、拐杖、沐浴椅等輔助用品。法院認為游O全前曾墊付詹O玲購買輔具用品費用,詹O玲不得重複請求游O全賠償此部分費用。

精神科就診之醫療費及交通費: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而罹患非特定之憂鬱症,支出醫療費1萬5,110元。法院准許詹O玲請求之精神科醫療費用1萬5,110元,但駁回其請求之交通費。

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相關情形,認定詹O玲請求慰撫金應以150萬元為適當。

比較表

項目

詹O玲主張

游O全抗辯

法院認定

車禍責任歸屬

游O全應負全部過失責任

詹O玲應負較重之過失責任

游O全應負過失責任

看護費用

每日2,200元

應以外籍看護工薪資標準即基本工資2萬8元計付

詹O玲之母為看護詹O玲所付出之時間、心力客觀上不少於專業看護,應認林O蓮之看護費與職業看護有相同之評價,每日2,200元

工作收入損失

因系爭車禍共計2年不能工作

無憑據

因系爭車禍有9個月不能工作,以104年度基本工資每月2萬8元計算

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53%

詹O玲於截肢後已裝置義肢,勞動能力減損情形已獲改善

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53%,以104年度基本工資2萬8元為減少勞動能力計算標準

裝置義肢費用

45萬8,800元

上開41萬800元尚未扣除健保給付4萬8,000元

45萬8,800元,第一次裝配義肢因有健保給付4萬8,000元,故僅花費41萬800元

義肢相關消耗品費用

需自費購買襪套、腳掌套、大腿腰帶、大腿美觀假肌肉包覆、承筒等義肢相關消耗品

認應以正全公司說明各項消耗品之最高更換年期,作為詹O玲主張義肢相關消耗品之更換年期,並計算各項費用

安裝無障礙空間設備

住處有加裝防滑磁磚、白鐵製扶手欄杆等無障礙空間設備之必要,44.1年每10年更換1次

無憑據,且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有補助

詹O玲可申請最高補助金額50%之補助,得請求賠償2萬8,700元

購買特製機車

購買專為多重障礙者所設計之比雅久牌型號BE-125BAHNE特製三輪機車

一般機車使用概逾15年,詹O玲請求5年更換1次特製三輪機車,顯逾常情

詹O玲購買特製三輪機車支出5萬6,000元,惟與詹O玲於系爭車禍發生前購買一般機車使用之習慣相較,詹O玲並未因系爭車禍負擔較高之購置機車費用,則詹O玲請求賠償餘命期間每6年重購特製三輪機車之費用云云,自難准許

助行器、拐杖、沐浴椅等輔助用品

44.1年每3年更換1次

均屬不易變形、損耗之材料,詹O玲以最低使用年限3年,據以主張餘命期間需更換14次,不合常情

游O全前曾墊付詹O玲購買輔具用品費用,詹O玲不得重複請求游O全賠償此部分費用

精神科就診之醫療費及交通費

因罹患憂鬱症而就診之計程車資、醫療費用

項目

詹O玲主張

法院認定及計算

看護費用

出院後8個月,每日2,200元

48萬2,500元

工作收入損失

2年

18萬72元

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185萬4,607元

裝置義肢費用

178萬8,581元

義肢相關消耗品費用

15萬7,549元

安裝無障礙空間設備

2萬8,700元

購買特製機車

餘命期間,每6年更換1次

不予准許

助行器、拐杖、沐浴椅等輔助用品

不得重複請求

精神科就診之醫療費

1萬5,110元

精神慰撫金

150萬元

合計

606萬3,119元

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114萬4,230元

114萬4,230元

游O全應給付總額

491萬8,889元


內文出自: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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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肢# 右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