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右褪截肢|女性
主要爭點與認定:
車禍責任歸屬:法院認定游O全騎乘機車行駛於未劃分向線路段,為超越前方機車逕予行駛在道路左側,疏未注意前方來車狀況,亦未減速慢行,應負過失責任。
看護費用: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受傷右腿截肢,於104年2月2日出院後8個月需專人看護,專業看護費用為每日2,200元。法院認為詹O玲之母林O蓮具有整復員資格,其為看護詹O玲所付出之時間、心力,客觀上不少於專業看護,故應認林O蓮之看護費與職業看護有相同之評價。
工作收入損失: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共計2年不能工作,但未舉證證明,法院認定詹O玲因系爭車禍有9個月不能工作,並以104年度基本工資每月2萬8元計算工作損失。
減少勞動能力損失:法院認定詹O玲因系爭車禍受有右腿含膝蓋以下截肢之傷害,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53%,並以104年度基本工資2萬8元為減少勞動能力計算標準。
裝置義肢費用:詹O玲於104年3月28日向正全義肢復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訂購義肢,金額為45萬8,800元。法院認定詹O玲訂製義肢所需費用為45萬8,800元,第一次裝配義肢因有健保給付4萬8,000元,故僅花費41萬800元。
義肢相關消耗品費用:詹O玲主張伊裝置義肢另需自費購買襪套、腳掌套、大腿腰帶、大腿美觀假肌肉包覆、承筒等義肢相關消耗品。法院認定各項消耗品之最高更換年期,並計算詹燕玲得請求之義肢相關消耗品費用。
安裝無障礙空間設備: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右腿截肢,行動不便,住處有加裝防滑磁磚、白鐵製扶手欄杆等無障礙空間設備之必要。法院認定詹O玲可請求賠償2萬8,700元。
購買特製機車: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右腿截肢,行動不便,乃購買專為多重障礙者所設計之特製三輪機車。法院認定詹O玲因購買特製三輪機車支出5萬6,000元。
助行器、拐杖、沐浴椅等輔助用品: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右腿截肢後行動不便,需購買助行器、拐杖、沐浴椅等輔助用品。法院認為游O全前曾墊付詹O玲購買輔具用品費用,詹O玲不得重複請求游O全賠償此部分費用。
精神科就診之醫療費及交通費:詹O玲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而罹患非特定之憂鬱症,支出醫療費1萬5,110元。法院准許詹O玲請求之精神科醫療費用1萬5,110元,但駁回其請求之交通費。
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相關情形,認定詹O玲請求慰撫金應以150萬元為適當。
比較表
項目 | 詹O玲主張 | 游O全抗辯 | 法院認定 |
車禍責任歸屬 | 游O全應負全部過失責任 | 詹O玲應負較重之過失責任 | 游O全應負過失責任 |
看護費用 | 每日2,200元 | 應以外籍看護工薪資標準即基本工資2萬8元計付 | 詹O玲之母為看護詹O玲所付出之時間、心力客觀上不少於專業看護,應認林O蓮之看護費與職業看護有相同之評價,每日2,200元 |
工作收入損失 | 因系爭車禍共計2年不能工作 | 無憑據 | 因系爭車禍有9個月不能工作,以104年度基本工資每月2萬8元計算 |
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 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53% | 詹O玲於截肢後已裝置義肢,勞動能力減損情形已獲改善 | 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53%,以104年度基本工資2萬8元為減少勞動能力計算標準 |
裝置義肢費用 | 45萬8,800元 | 上開41萬800元尚未扣除健保給付4萬8,000元 | 45萬8,800元,第一次裝配義肢因有健保給付4萬8,000元,故僅花費41萬800元 |
義肢相關消耗品費用 | 需自費購買襪套、腳掌套、大腿腰帶、大腿美觀假肌肉包覆、承筒等義肢相關消耗品 | 認應以正全公司說明各項消耗品之最高更換年期,作為詹O玲主張義肢相關消耗品之更換年期,並計算各項費用 | |
安裝無障礙空間設備 | 住處有加裝防滑磁磚、白鐵製扶手欄杆等無障礙空間設備之必要,44.1年每10年更換1次 | 無憑據,且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有補助 | 詹O玲可申請最高補助金額50%之補助,得請求賠償2萬8,700元 |
購買特製機車 | 購買專為多重障礙者所設計之比雅久牌型號BE-125BAHNE特製三輪機車 | 一般機車使用概逾15年,詹O玲請求5年更換1次特製三輪機車,顯逾常情 | 詹O玲購買特製三輪機車支出5萬6,000元,惟與詹O玲於系爭車禍發生前購買一般機車使用之習慣相較,詹O玲並未因系爭車禍負擔較高之購置機車費用,則詹O玲請求賠償餘命期間每6年重購特製三輪機車之費用云云,自難准許 |
助行器、拐杖、沐浴椅等輔助用品 | 44.1年每3年更換1次 | 均屬不易變形、損耗之材料,詹O玲以最低使用年限3年,據以主張餘命期間需更換14次,不合常情 | 游O全前曾墊付詹O玲購買輔具用品費用,詹O玲不得重複請求游O全賠償此部分費用 |
精神科就診之醫療費及交通費 | 因罹患憂鬱症而就診之計程車資、醫療費用 | … |
項目 | 詹O玲主張 | 法院認定及計算 |
看護費用 | 出院後8個月,每日2,200元 | 48萬2,500元 |
工作收入損失 | 2年 | 18萬72元 |
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 185萬4,607元 | |
裝置義肢費用 | 178萬8,581元 | |
義肢相關消耗品費用 | 15萬7,549元 | |
安裝無障礙空間設備 | 2萬8,700元 | |
購買特製機車 | 餘命期間,每6年更換1次 | 不予准許 |
助行器、拐杖、沐浴椅等輔助用品 | 不得重複請求 | |
精神科就診之醫療費 | 1萬5,110元 | |
精神慰撫金 | 150萬元 | |
合計 | 606萬3,119元 | |
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 114萬4,230元 | 114萬4,230元 |
游O全應給付總額 | 491萬8,88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