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症狀固定,但未達重傷害。

重傷害之定義與要件
李廣祥

李廣祥

2025年4月12日 下午 4:50

2025 年以後|車禍失能判決

告訴人傷勢包括

右側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右膝關節前後十字韌帶損傷、右小腿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合併腔室症候群、總腓神經及脛神經受損、右小腿疤痕攣縮、右下背及右臀部挫傷。

檢察官認為

告訴人因神經受損,導致右腳踝活動度嚴重受限(僅餘 30-40 度,正常人為 90-100 度),此與一般因疏於運動造成的活動受限不同,其完全恢復或藉由復健改善的機率極低。

腳踝是下肢活動的重要關節,活動度減少會導致其他肌肉代償,影響日常生活的蹲、坐、跑、跳等功能。告訴人於原審當庭勘驗時,即使使用拐杖亦行走困難,足見其機能已達「不能回復原狀而嚴重減損效能」之程度,應構成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害之要件。

法院引用長庚醫院的回覆

指出告訴人的膝關節活動度及穩定度恢復良好,可以正常站立與行走,日常生活未見明顯障礙。雖然其腳踝活動度受限,完全恢復或藉由復健改善的機率極低,但根據長庚醫院的評估,其於民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起應可恢復從事辦公室文書類工…

基於上述醫療評估和告訴人於審理中的陳述,高等法院認為,告訴人所受的傷勢雖然造成右腳踝活動範圍減損且無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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