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平均餘命等於勞動力減損的平均餘命?
植物人平均餘命等於勞動力減損的平均餘命?
上訴人(被告)主張應以被上訴人成為植物人後的較短平均餘命(依其提出的國衛院報告為41.96歲,依臺大醫院鑑定意見為10-18年)來計算勞動力減損,並依其以10年餘命計算,主張勞動力減損費用應為 164萬6,661元。
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之兩份報告與資料意見:
國衛院報告是101年間提出,研究對象及數據距本案已久,考量到醫療科技進步和照護環境改善,不宜直接參酌援用。
此外,國衛院函覆內容也指出該報告在個案適用上實難僵化套用,且10年前估算的平均餘命難以適用於今日。
台大醫院鑑定意見亦持保留態度,認為其所憑藉的文獻是西元1994年和1999年的國外研究,與亞洲人種在種族、體型、基因上有所不同,且時間已久,是否能直接適用存疑。
此外,鑑定意見的結論方式也有不甚完整且有瑕疵之處。
法院最終採納了18年的餘命,用於看護費、未來醫療費用上做計算基礎。
法院最終參酌系爭鑑定意見及被上訴人自事故發生以來已存活6年,且由母親照顧狀況良好等因素,認定被上訴人之餘命應為18年。
法院認為植物人無法自主活動及進食,身體狀況、器官健康度和免疫力難以與一般健康成人相比擬,但考量到我國醫療技術進步及被上訴人的現況,採納了18年的餘命。
勞動力減損計算則從 18 歲計算到 65 歲:
原因一
依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本院認為應以被上訴人滿18歲即112年6月13日起為減損勞動能力之起始較屬合理可採。
原因二
若被上訴人未發生系爭事故,參酌內政部之統計,112年國人平均壽命為80.2歲,其中女性為83.7歲,則被上訴人至少可存活至80.2歲,超過退休之年齡65歲。
